信息索引號 | 00250050-0/2020-12374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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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區衛健局 | 公開范圍 | 面向全社會 |
備注/文號 | 拱衛健局〔2020〕126號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生成日期 | 2020-11-12 | 發布日期 | 2020-11-12 |
內容概述 | 1、實施《杭州市拱墅區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辦法(試行)》的依據是什么? | ||
附件 | 杭州市拱墅區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辦法(試行)的政策解讀 | ||
關聯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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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2020-11-12 09:52:50 點擊率:
1、實施《杭州市拱墅區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辦法(試行)》的依據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等。其中,《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國家實行醫師行為記錄制度。醫師行為記錄分為良好行為記錄和不良行為記錄。良好行為記錄應當包括醫師在執業過程中受到的獎勵、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務、取得的技術成果等;不良行為記錄應當包括因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規和診療規范常規受到的行政處罰、處分,以及發生的醫療事故等。醫師行為記錄作為醫師考核的依據之一。
2、實施《杭州市拱墅區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辦法(試行)》的目的是什么?
進一步規范醫師執業行為,增強醫師依法執業意識,完善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錄在醫師定期考核中的作用,保障醫療服務質量和醫療安全。
3、杭州市拱墅區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的適用范圍包括哪些?
取得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醫師執業證書》、《鄉村醫師執業證書》、《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港澳醫師短期行醫執業證書》、《臺灣醫師短期行醫執業證書》,并在拱墅區區屬醫療機構開展執業活動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中醫專長醫師。
4、哪些行為屬于不良執業行為?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醫師執業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管理制度、診療規范以及醫師職業道德等的行為,均屬于不良執業行為。
5、醫師不良執業行為的記分標準、周期、規則是怎樣的?
依據情節、嚴重程度,分為2分、3分、4分、6分、12分等5種情形,記分標準詳見附件1。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分實行累積計算,記分周期為兩年,與醫師定期考核周期的時間一致。一個記分周期期滿后,該周期內的記分分值自動消除,重新開始下一個周期的記分。一個記分周期內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的累積,不因醫師執業機構的變更而發生變化。記分規則為:在同一次監督檢查中發現醫師多次違反同一種記分情形的,按發生一次不良執業行為予以記分。在同一次監督檢查中發現醫師不良執業行為涉及多種記分情形的,按記分分值高的情形予以記分。
6、記分流程是怎樣的?
醫師不良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并予以記分的,衛生行政部門在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同時送達《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分通知書》,《通知書》落款日期即為記分日期。
醫師不良執業行為不予以行政處罰但應予以記分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調查核實后的10個工作日內制作并送達《通知書》。
《通知書》除送達至被記分的醫師外,同時抄送不良執業行為發生的醫療衛生機構。屬于備案注冊的,還應抄送至醫師的主要執業機構。
7、如果隊不良執業行為記分有異議,如何申述?
醫師對不良執業行為記分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記分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異議申請,逾期不提出異議申請的,視為同意記分結果。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異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異議申請做出處理。經核查證實對醫師的記分有錯誤或者不準確的,應當予以更正,并將結果告知提出復核的醫師、不良執業行為發生的醫療衛生機構、主要執業機構以及該機構所屬的衛生行政部門。
8、本辦法實施后,出現不良執行記分,會有什么后果?
(1)機構約談:一個記分周期內,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分達到4分及以上的,醫師的主要執業機構在收到《通知書》之后的兩周內,應對醫師進行約談,并書面反饋衛生行政部門。
(2)法律考試
一個記分周期內,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分達到6分及以上的,應當參加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法律法規考試,本周期的定期考核適用一般程序。未按規定參加法律法規考試或考試不合格者,應認定為醫師定期考核不合格。
(3)內部處理
一個記分周期內,醫師的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累計達到8分及以上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通報其主要執業機構和備案的醫療衛生機構。主要執業機構和備案的醫療衛生機構應按照下列規定給予醫師1-3個月的離崗,離崗期間醫師應接受醫療衛生機構、醫師協會組織的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
(一)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累計達到8分、不滿10分的,離崗培訓1個月;
(二)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累計達到10分、不滿12分的,離崗培訓2個月;
(三)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累計達到12分及以上的,離崗培訓3個月。
(4)監督處理
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累計達到12分及以上的,按照《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中醫師定期考核不合格給予相應的處理。
對于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累計達到12分及以上,在內部離崗培訓或暫停執業之后再次執業,在該考核周期內仍有不良執業行為的,繼續按照本辦法給予記分及相應的處理。
在醫師定期考核過程中,醫師在考核周期內出現《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情形的,認定為考核不合格。
9、《杭州市拱墅區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辦法(試行)》從什么時候開始試行?
自2020年12月12日起試行
解讀機關:區衛健局
解讀人:區衛健局黨委書記、局長劉新功,醫政醫管科長余蔣敏
聯系電話:88129024
索引號
00250050-0/2020-12374
公布日期
2020-11-12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發布單位
區衛健局
關聯類型
1、實施《杭州市拱墅區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辦法(試行)》的依據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等。其中,《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國家實行醫師行為記錄制度。醫師行為記錄分為良好行為記錄和不良行為記錄。良好行為記錄應當包括醫師在執業過程中受到的獎勵、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務、取得的技術成果等;不良行為記錄應當包括因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規和診療規范常規受到的行政處罰、處分,以及發生的醫療事故等。醫師行為記錄作為醫師考核的依據之一。
2、實施《杭州市拱墅區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辦法(試行)》的目的是什么?
進一步規范醫師執業行為,增強醫師依法執業意識,完善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錄在醫師定期考核中的作用,保障醫療服務質量和醫療安全。
3、杭州市拱墅區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的適用范圍包括哪些?
取得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醫師執業證書》、《鄉村醫師執業證書》、《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港澳醫師短期行醫執業證書》、《臺灣醫師短期行醫執業證書》,并在拱墅區區屬醫療機構開展執業活動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中醫專長醫師。
4、哪些行為屬于不良執業行為?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醫師執業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管理制度、診療規范以及醫師職業道德等的行為,均屬于不良執業行為。
5、醫師不良執業行為的記分標準、周期、規則是怎樣的?
依據情節、嚴重程度,分為2分、3分、4分、6分、12分等5種情形,記分標準詳見附件1。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分實行累積計算,記分周期為兩年,與醫師定期考核周期的時間一致。一個記分周期期滿后,該周期內的記分分值自動消除,重新開始下一個周期的記分。一個記分周期內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的累積,不因醫師執業機構的變更而發生變化。記分規則為:在同一次監督檢查中發現醫師多次違反同一種記分情形的,按發生一次不良執業行為予以記分。在同一次監督檢查中發現醫師不良執業行為涉及多種記分情形的,按記分分值高的情形予以記分。
6、記分流程是怎樣的?
醫師不良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并予以記分的,衛生行政部門在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同時送達《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分通知書》,《通知書》落款日期即為記分日期。
醫師不良執業行為不予以行政處罰但應予以記分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調查核實后的10個工作日內制作并送達《通知書》。
《通知書》除送達至被記分的醫師外,同時抄送不良執業行為發生的醫療衛生機構。屬于備案注冊的,還應抄送至醫師的主要執業機構。
7、如果隊不良執業行為記分有異議,如何申述?
醫師對不良執業行為記分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記分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異議申請,逾期不提出異議申請的,視為同意記分結果。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異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異議申請做出處理。經核查證實對醫師的記分有錯誤或者不準確的,應當予以更正,并將結果告知提出復核的醫師、不良執業行為發生的醫療衛生機構、主要執業機構以及該機構所屬的衛生行政部門。
8、本辦法實施后,出現不良執行記分,會有什么后果?
(1)機構約談:一個記分周期內,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分達到4分及以上的,醫師的主要執業機構在收到《通知書》之后的兩周內,應對醫師進行約談,并書面反饋衛生行政部門。
(2)法律考試
一個記分周期內,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分達到6分及以上的,應當參加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法律法規考試,本周期的定期考核適用一般程序。未按規定參加法律法規考試或考試不合格者,應認定為醫師定期考核不合格。
(3)內部處理
一個記分周期內,醫師的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累計達到8分及以上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通報其主要執業機構和備案的醫療衛生機構。主要執業機構和備案的醫療衛生機構應按照下列規定給予醫師1-3個月的離崗,離崗期間醫師應接受醫療衛生機構、醫師協會組織的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
(一)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累計達到8分、不滿10分的,離崗培訓1個月;
(二)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累計達到10分、不滿12分的,離崗培訓2個月;
(三)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累計達到12分及以上的,離崗培訓3個月。
(4)監督處理
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累計達到12分及以上的,按照《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中醫師定期考核不合格給予相應的處理。
對于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累計達到12分及以上,在內部離崗培訓或暫停執業之后再次執業,在該考核周期內仍有不良執業行為的,繼續按照本辦法給予記分及相應的處理。
在醫師定期考核過程中,醫師在考核周期內出現《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情形的,認定為考核不合格。
9、《杭州市拱墅區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辦法(試行)》從什么時候開始試行?
自2020年12月12日起試行
解讀機關:區衛健局
解讀人:區衛健局黨委書記、局長劉新功,醫政醫管科長余蔣敏
聯系電話:88129024